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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過負荷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,其分斷能力可低於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,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,並應符合本規範第7.6.3條第1款的要求。
2、過負荷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IB≤In≤IzI≤1.45Iz式中IB——線路的計算負荷電流(A);
L——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(A);
Iz——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(A);
I2——保證保護電器在約定時間內可靠動作的電流(A)。
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,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;當為熔斷器時,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。
3、對於多根並聯導體組成的線路,當采用一台保護電器保護所有導體時,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(工。)應為每根並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)導體的材質、截麵、長度和敷設方式均應相同;
2)線路全長內應無分支線路引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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